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深入推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单四制”制度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是指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媒体曝光、其他部门单位移送、下级有关部门报告的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并对每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做到治理任务不落实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销号,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予以通报。
(一)按照分级、属地和“三个必须”(管教育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分层建立事故隐患清单,并对事故隐患治理任务实行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现场即时可以纠正、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原则上不纳入“一单四制”管理。
(二)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督促各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排查和报告事故隐患,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和责任人员,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治理到位。
(三)按照动态管理和闭环管理的原则,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动态监管,对完成整改任务的及时组织核查验收和销号,对新增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确认和交办督办。
二、主要工作
(一)形成事故隐患清单。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每季度排查梳理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事故隐患,经研究认定后,形成事故隐患清单(见附件1),逐一明确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交办单位、协调督办部门和完成时限,并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销号情况,及时更新事故隐患清单。检查发现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事故隐患的,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监控和整改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通报。
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等进行确定,报省教育厅综治维稳办公室汇总,由教育厅结合实际确定。
(二)交办制。对经研究确定的事故隐患,根据其治理难度和危害程度确定交办单位和协调督办单位后,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见附件2)。需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釆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依法依规请示上级下达执法文书并釆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需协调督办的,及时提请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予以协调和督办。
1、 二级单位能够自行完成治理的,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或负责其日常监管的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2、 需要有关部门协调才能完成治理的,由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负责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3、 需两个以上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相互协调、共同负责治理的,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向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发函交办,并会同有关二级单位、部门做好指导协调、核查验收和销号工作。
4、重大事故隐患原则上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挂牌督办。特别严重、特别紧急,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提请省教育厅挂牌督办。
(三)台账制。各二级单位对交办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调渡和记录,逐一建立管理台账(见附件3),并根据要求定期向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送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汇总事故隐患清单,分级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总台账,一季度一调度,一季度一更新,对其中久拖未治或未按规定期限治理到位的事故隐患,报有关部门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挂牌督办。
(四)销号制。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由隐患治理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向交办单位提出销号申请(见附件4)。交办单位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核查验收;核查或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并上报备案、核销整治任务;核查或验收不合格及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要向交办单位作出书面说明,有关治理任务继续挂账,直至销号。
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治理的隐患治理责任单位,相关交办单位要依规采取强制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五)通报制。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治理和销号的情况定期进行调度和通报。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贯彻落实“一单四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对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积极发挥指导与协调督办作用、有力促进事故隐患治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报告不及时、督促整治不力的,予以批评。各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一单四制”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二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全面领会、准确把握“一单四制”的主要内容和责任要求,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组织领导。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是防范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措施,是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将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工作机制。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一单四制”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事故隐患清单要准确具体、责任清晰、任务明确;治理进展管理台账要逐项记录、定期更新、动态监管。要加强清单和台账的信息化管理和分析研判,为解决学校安全方面的突出问题提供参考。对申请销号的,交办单位要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查证、电话查访等方式严格进行核查,按规定程序予以销号。对已上报销号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抽查,不合格的,要继续挂账,并严肃追究交办单位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指导。对交办的隐患治理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督促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加大隐患治理和管控力度。同时,要加强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需要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完成的治理任务,要积极主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形成隐患治理合力。
(五)加强跟踪督办。对交办任务的治理进展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跟踪调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并据实录入隐患治理管理台账。对工作推诿或慵懒懈怠的,要及时督促提醒;对弄虚作假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肃问责追究。对各二级部门不依法排查、报告和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由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依规进行处理;对有关部门不履责,导致事故隐患未纳入“一单四制”管理或因整改不力、整改不到位酿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