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校园秩序管理在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谁主管、谁使用、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内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本部门维护校园秩序的教育、管理工作。全校师生员工及在校内活动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保卫处负责监督指导学校保安公司专门从事校园秩序维护工作。对严重违反本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处分与经济处罚,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四条学校委托保安公司担负学校门卫执勤任务。执勤人员应着装整齐、精神饱满,认真执行门卫管理和登记制度,严格、文明执勤,敢于同违法犯罪和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学校大门二十四小时畅通,老校区东侧门通行时间为六时至二十四时。出入校园人员应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自觉遵守门卫制度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执勤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外单位来校进行公务活动,有关接待单位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告,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放行。
因私来访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在门卫做好登记,经门卫执勤人员核实同意后放行。
任何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学校。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学校禁止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安全。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校园。
第七条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经学校同意,并经校门智能门禁系统认证后通行。
所有车辆必须服从门卫管理,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自行车出入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八条严禁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和非法改装的大噪音车辆进入校园。
第九条携带大件物品出入校门必须持有关单位或本校人员证明,主动接受门卫安全检查和登记。对有疑问的车辆和物品,执勤人员有权暂扣,经保卫处审核后,凭有效证件或证明,方可放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
第十条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和消防通道的畅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在路面私自堆放杂物挤占道路,严禁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校内建设需要挤占路面或道路施工的,有关部门应提前向保卫处报批。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一条在校园行驶的机动车必须按规定路线和路标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禁止在教学区、生活区鸣笛,严禁在校内飙车。
禁止未经批准的车辆在校园内营运。
禁止无证、无牌、无保险,以及非法改装的摩托车进入校园。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驾驶电动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电动摩托车、自行车严禁带人,双人、三人自行车不得在校内行驶。
第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接受学校交通管理员的监督、管理。严禁无证驾驶、酒后开车。
机动车停放要在停车位或停车场内停放,严禁违章占道和随意停放车辆。
参加学校重大活动、大型集会的车辆要服从交通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有序停放。
第十三条机动车车辆停放要按《湖南文理学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缴费。
第十四条校园内发生的一般性交通事故,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需要保卫处调解的,保卫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派出人员勘察现场,组织协调处理。重大交通事故交由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四章 校园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公共设施,不得从事非法、违规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集会、游行、演讲,不得进行不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煽动闹事、打架斗殴、侮辱诽谤他人、破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和侵犯人权。
第十六条在校内举行集会、演出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填报《湖南文理学院场地借用申请表》。校外单位需办齐治安、消防、文化等部门审批手续。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二十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会等活动,按《湖南文理学院关于加强学术会议、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讲座、文艺演出及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举办集体活动坚持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活动内容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扰乱学校的正常秩序。全校性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举办大型集体活动,要有安全工作预案,要向保卫处递交安全责任书,必要时报请保卫处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保卫处应予以制止、取缔。
第十八条学校内部成立的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组织者必须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开展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并符合举办集体活动的规定。
国内外新闻记者到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必要的证明,经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后,方可在学校进行采访。
第十九条各单位发布的通知、布告、简报,应张贴在指定位置。严禁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校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
校内各建筑物、树木、电线杆、公告栏等场所,禁止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各类信息材料。各单位如确需在校大门、主要道路和建筑物,张贴、牵拉大型宣传标语,应经学校同意,宣传部、保卫处批准,事后应及时撤掉。
第二十条禁止无证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门店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指定位置经营,严禁出店占道经营。所经营的商品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销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在校园摆摊设点、兜售物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商业广告按《湖南文理学院校园商业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校园内应举止文明,严禁乱涂乱画、随意吐痰、损坏树木花草。
严禁观看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非法音视频。
学生应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学生宿舍禁止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和男女混住。学生宿舍内严禁乱接电线,网线。严禁在宿舍生火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学生将宠物带进学校。
校园内严禁任何个人饲养牲畜、禽类;非法饲养宠物;乱搭乱建;种植蔬菜、作物;燃烧垃圾;垂钓;燃放烟花爆竹。
严禁休息时间开展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严禁非法占用学校土地进行各类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保卫处有权制止、取缔。涉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学校校园内取得住房的人员应遵守《物权法》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改变房屋性质,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者学校将依法予以取缔,严重者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校园内个人住房出租、出售要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出租、出售手续,报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居住、租赁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并在三日内到学校保卫处登记入住人员信息,到公安机关备案。房主和租赁人员应签订安全协议,房主负有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队进校施工,必须在七日内由其负责人与分管建设的单位签订工地安全和消防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进入校园的施工人员应在保卫处报备,配带施工单位标志。
各单位聘请的临时工应在报到后三日内,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无身份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暂住证的临时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