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类别: 规章制度  点击数:  录入时间:2023/09/04

     校园摩托车、电动车通行管理暂行办法

 

学校为倡导安全、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事故,确保学校良好的秩序,建设“平安示范校”,促进学校“双升”工程平稳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等,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总量控制、优化管理”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1.师生员工和校内租住、常驻、经商务工等人员等的摩托车、电动车须按相关规定上牌、办证,再由本人向学校保卫部备案,严格按照学校智慧门禁管理规定出入校园。特殊车辆如公安、安保人员车辆依照特殊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注:电动车是指三轮及三轮以内的电动车,不包括电动汽车。下同)

2.未按规定上牌和报备或非前款规定人员的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出校园或在校内通行,违者移送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机关处理。

3.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人员实行一车一证,摩托车、电动车牌证不得挪用、转借、伪造和变更,一经发现挪用、转借、伪造和变更等行为取消校园通行资格,并视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机关处理。

4.按照相关规定上牌、办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进出、通行、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校园内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限速靠右行驶,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行人;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最多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不得超载货物。无证驾车酒后驾车。

2)驾驶摩托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当减速慢行,限速每小时5公里,遵守学校智慧门禁管理规定,主动接受检查和管理。

3)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不得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改装电动车、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

4)校区内现有机动车停放区域划定摩托车、电动车停靠点,所有摩托车、电动车在指定停靠点规范停放。特殊人员(公安、安保等)执勤用摩托车、电动车依照特殊管理规定规范停放。

5电动车只能在学校设置的正规充电处充电,严禁违规私接电源充电。

5.学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定期通报,并视情况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或行政机关处理。学校保卫部对初次违反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对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含3次),学校保卫部将采取禁止车辆出入校园或在校园内通行的处理,并予以通报,同时扣除相关人员所属二级单位的年终综合考评平安校园建设项分数(0.1分/起),是学生的,还将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6.本办法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文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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